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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992年10月27日     来源: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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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六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八条 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第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接受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1992年10月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1.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 明文件(正本):
①本人有效护照;
②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③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④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⑥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单证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六个月。

2.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应持装有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申请表》第四联的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 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购车申请人应主动将海关关封交付生产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并在办理 购买手续之后,索回海关签发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妥善收存。

3.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年审时车辆所有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注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及海关要求的其它单证文件和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车辆。每次签注的年审 记录应有车辆所有人和海关经办人员亲笔签字。

4.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 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交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六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就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 海关管理手续。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海关咨询电话:010-87783377转87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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